乞讨的权利

作者:钱军辉2004-02-1016:59:0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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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的权利


舟客


经济学中有"外在性"或"界外效应"(externality)一说, 指一个人或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生活和生产. "界外效应"可能是好事, 比如我修缮一个鸟语花香的花园或阳台, 可以直接让邻居心旷神怡, 但很多情况下"界外效应"是坏事, 比如一家人家放高分贝的音乐会吵着邻居的休息, 再比如化工厂的污染会直接使周围的居民生活质量下降.

对这样的"坏"的界外效应, 一个传统的解决办法是由政府来收税或制定配额. 用化工厂作例子, 政府可以对工厂每个单位的污染, 比如一吨废水, 收一定数量的税, 然后用收来的税以各种形式补偿周围居民. 我们可以想像, 确定合适的税率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收少了固然不行, 因为工厂还是会污染过头, 税也不足以补偿居民的损失; 收多了也不行, 因为工厂的生产和盈利对社会有贡献, 重税会使工厂污染得"太少". "太少"的意思是, 在一定的污染水平上, 如果多一点点污染, 工厂的盈利会多于补偿周围居民所需. 制定配额是指政府强行规定工厂的污染量, 即配额. 而决定配额同样面临太宽太紧的问题, 跟决定税率一般棘手.

一个较为现代的办法, 是政府确定并保证产权归属, 让当事人讨价还价. 比如政府可以规定人人都有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 如果你的工厂要排放污染, 你就得花钱买周围居民的同意. 具体的污染"单价"由你和居民代表讨价还价决定, 如果双方都信息灵通, 讨价还价会带来对双方都不能再好的结果, 即, 价钱再贵一点点, 你的工厂就会污染得"太少", "太少"的含义和上面相同. 这个办法优于收税或配额的地方在于, 当事人采集信息和讨价还价的效率比政府要高, 政府仅仅充当一个仲裁者的角色, 而这个角色恰恰是政府擅长的.

同样的, 政府也可以规定每个工厂都有排放污染的权利, 你如果想享受清洁环境, 你就要花钱让工厂减少排污. 具体的污染"单价"仍然由当事人讨价还价决定. 如果双方都信息灵通, 这里的讨价还价也会带来对双方都不能再好的结果, 即, 你若出价高一点点, 工厂就会污染得"太少", "太少"的含义仍然和上面相同. 这实际上是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Coase)的著名定律, 即, 不管权利(产权)属于谁, 只要界线是清清楚楚的, 讨价还价都可以得到对双方最优的"界外效应"的量. 权利的归属仅仅决定收入分配, 工厂有污染权, 工厂就获得补偿, 你有清洁环境权, 你就获得补偿.

当然还要说明的是, 科斯定理假设了交易费用为零, 简单点说就是讨价还价不费劲. 当讨价还价太费劲, 讨价还价很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这样的情况下, 如果居民有权享受清洁环境, 他们很可能诉诸法庭让工厂一搬了事; 如果工厂有污染的权利, 那么周围的居民很可能会选择忍受, 任由工厂污染. 这两者都不是对社会最优的结果, 前者污染得"太少", 后者污染得太多.

好, 这下可以来谈谈乞丐的问题了.

乞讨也是有"界外效应"的, 因为乞讨活动直接影响了他人对城市环境的享受. 这大致也是为什么去年年底很多城市禁乞的理由, 虽然具体的说法各种各样: 北京是"影响城市形象和公共交通安全", 苏州是"影响形象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上海则是"扰乱公共秩序", 等等. 对顶风乞讨的处罚也大同小异, 轻则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重则刑事拘留.

用传统的办法来治理乞讨, 政府可以对乞丐征税或发有限数目的"乞讨证". 这看似荒谬, 历史上是有政府这么做的. 为什么政府不这么做? 主要是实行费用太高. 乞丐流动性强, 从乞丐身上征来的税还不够付税务人员的辛苦费的. 再者, 如果乞丐是不得以乞讨的, 政府收税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 他们照样还是要乞讨, 起不到限制乞讨的作用. 而如果用"乞讨证"制度, 首先政府不得不动用资源来决定谁有资格乞讨, 然后注册发证, 然后要动用警力抓无证乞讨的, 然后还要每隔一段时间换"乞讨证"或防伪标签, 以防假冒, 如此这般, 没完没了.

可以看的出来, 我们这些禁乞的名牌城市似乎用了较为现代的办法来治理乞讨: 他们假设了城市居民享有"无乞"环境的权利, 但因为讨价还价的费用太高, 他们就干脆"代表"居民把乞讨一禁了事. 类比化工厂的例子, 这不是一个对社会最优的结果, 这是一个乞讨(污染)得"太少"的结果.

而如果假设乞讨的权利, 城市居民若要"无乞"环境, 就应该出钱买下乞丐的"乞讨权". 究竟"乞讨权"是什么价, 由代表居民的市政府和乞丐讨价还价而定. 如果讨价还价费用太高或根本无法操作, 那么市民就得放弃"无乞"的奢侈, 就得忍着乞讨(污染)太多的结果. 这就是假设乞讨权下的游戏规则.

假设了乞讨权, 我们似乎没有有效的政策来限制乞讨, 但实际上办法还是有的, 因为我们可以用间接的方式买乞丐的"乞讨权". 所谓买"乞讨权", 无非是提供另一种更好的生存方式, 让乞丐或将成为乞丐的人自愿来交换. 据调查, 乞丐大致分三类: 一类是一贫如洗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他们乞讨是为了活下去; 一类是从"传统"乞讨地区出来的, 他们主要来自一些农村, 一般选择在农闲季节外出乞讨, 他们乞讨是为了活得好一点, 靠乞讨收入解决诸如盖房, 子女读书等经济问题; 第三类是被幕后团伙操纵的, 他们一般是老人儿童或残疾人, 他们被组织起来乞讨, 是赚钱的工具. 其中, 第一类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保护, 很容易变成第三类. 对于第一类, 我们要花钱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系统, 尤其是对广大农村人口. 这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但谁说"乞讨权"会便宜来着? 对于第二类, 我们要观察到, 他们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难造成的, 而就业难又是各种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造成的, 首当其冲的限制就是户口制度. 废除户口制度, 以及相应地保护城市民工合法利益, 又会是一笔钱, 也是对城市现状的一次大冲击, 但付出这些代价, 不仅可以使城市人活得更有尊严(decent)[1], 可以促进长远的经济发展[2], 更是在短期内"买"下第二类乞丐"乞讨权"的一种方式, 可以基本消除这一类乞丐. 对于第三类, 我们要增加警力打击他们幕后的犯罪团伙, 把他们交给社保系统. 这又是一种对"乞讨权"的赎买.

当然, 由于缺少明文规定, 究竟是城市居民有权享有"无乞"环境, 还是乞丐有乞讨的权利, 两者都是假设. 而相对于前者, 我更原意假设人人都有乞讨的权利.

[注1] 有制度性歧视的社会生活一定称不上有尊严.
[注2] 人是一个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 劳动力流动的成本越低, 该资源就越容易得到最佳分配. 这是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

本文作者:钱军辉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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