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意义

作者:钱军辉2007-03-1114:30:07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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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治疗极端资本主义所带来的极端的社会不平等,马克思在他的时代提出了一个极端的方案:推翻私有财产制度。而后来历史证明,这个方案首先没有用,其次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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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疗极端资本主义所带来的极端的社会不平等,马克思在他的时代提出了一个极端的方案:推翻私有财产制度。而后来历史证明,这个方案首先没有用,其次没有必要。

没有了私产,就没有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但是没有了市场经济,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的问题并没有消失,社会必须要想出某种方式代替市场的基本功能。于是,不管是在苏联还是中国,官僚机关代替了市场,政府“有形的手”代替了市场“无形的手”。但是人们迅速地发现,社会不平等并没有因此被平等代替,而是一种不平等(经济收入)被另一种不平等(权力,等级,出身等等)代替,而且后者不见得比前者容易忍受。这是两个社会主义大国的经验。

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验告诉我们,为治疗极端的社会不平等,我们有别的药可用。首先是经济发展本身。经济学文献中有个实证规律,叫做Kuznets曲线,说不平等和人均收入的关系是一个倒U形的关系(如下图)。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的一开始,不平等程度会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而恶化,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不平等程度会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减轻。这就是说,不平等只是一个国家的“成长的烦恼”,长大之后“烦恼”就会自然消失。不平等程度的先升后降,是西方各国工业革命后几百年的大致趋势[*],也是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二战后的共同经验。

其次是政府可以用税收和福利政策柔化社会不平等。当然“可以”是一回事,愿不愿意是另一回事,马克思不是告诉我们所有的政府都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么。这一点,马克思又过于绝对了。德国和英国的社会主义者早在19世纪就发现,政府并不是一个简单可靠(对资产阶级来说)的统治工具,而是一个复杂的受多方利益影响的决策机关--通过和平的工会活动和参加投票选举,工人阶级完全可以成为左右税收和福利政策的决定性力量。而这是后来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轨迹。

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来说,中国引入物权法其实只有象征意义。我们早就在保护物权,不然那么多因为吭蒙拐骗入狱或劳改的,恐怕都是冤案。我国经济的主要形式,虽然西方国家还不愿承认,也早已是市场经济。现在引入物权法,其实真正的意义并不在于保护物权,而在于完善法制,给受尽人治之苦的中国人一个可以长久依靠的说法。

有趣的是,反对物权法的同学似乎也只为一个象征意义。他们所关心的国有资产流失、非法收入合法化等等问题,其实跟私产保护没有什么关系,宪法一直规定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物权法所保护的也是合法收入。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反对一个只有象征意义的法案,恐怕是感情越过了理智。

[*]最近三十年英美两国的基尼指数都有显著上升,但即使如此,不平等程度仍然要比两百年前轻的多。

本文作者:钱军辉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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